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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定义:以不违背妇女意愿为准

2009-10-11 20:19:51 来源: 北京晨报 我要评论 0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昨天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进行审议,与原草案相比,修改稿中把违背妇女意愿、内容涉及性作为性骚扰的判断要素。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昨天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与原草案相比,修改稿中把违背妇女意愿、内容涉及性作为性骚扰的判断要素。该法规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违背意愿才能算性骚扰

  这一修订草案曾在今年5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其中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性骚扰行为的禁止和预防、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有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对性骚扰的行为表述过于宽泛,应当进一步明确,修改为:“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原来的规定太宽泛了,同学聚会、朋友发个段子开玩笑,就都算违法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邹维萍如是说。加上两个实质条款的约束,范畴就更明确了,妇女不欢迎的才是性骚扰。

  单位妇联不能袖手旁观

  遭到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有关单位和机关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王爱声介绍说,原本草案中,对于妇女遭到骚扰后维权路径没有明确规定,修改稿进一步明确后,相关单位接到投诉要有所作为,特别是妇联可以帮助和支持妇女向法院起诉。

  遭家庭暴力可报警求助

  草案修改稿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法制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往往身心受到伤害,一时有家难回,需要专门的救助机构提供临时庇护。法制委员会建议,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暂不能归家的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会同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有关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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